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的,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应纳入缴费基数的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纳入缴费基数。
扩展资料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
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