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这是保护机动车车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根据交通部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以及其它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划分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的责任。具体是,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由于托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三是明确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件,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这是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四是进行赔偿。属于承修方责任的,按规定予以赔偿;不属于承修方责任的,不予赔偿。如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质量保证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及质量保证期内,主要考虑机动车车身受磨损、技术状况呈下降的状态,必须界定在一定时间内,否则难以划分质量责任界限。
目前,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是部门规定,今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制定新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管理办法,以便更有效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