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无法注册盐业公司,此类型属国家管控。只能注册公司经营食盐。
食盐专营许可证包含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信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工信部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将食盐准运许可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于管理主体的调整及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国务院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合法有效及贯彻执行。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因此,食盐专营“三证”审批并未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