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是宋体简化字。
根据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标牌管理的通知》
1、标牌名称
标牌名称应为法定名称,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制作,可以采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简称。
标牌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材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标牌样式
党委及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协委员会、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国家行政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统一为条牌,自上而下排列;
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可挂条牌或方牌,条牌自上而下排列,方牌自左向右排列;乡镇办、站、所的标牌统一为方牌,自左向右排列;
各级内设机构标牌统一为门牌,上方标识单位名称,下方标识科室名称,自左向右排列。
3、标牌颜色
党委及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条牌统一为白底红字;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协委员会、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国家行政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条牌统一为白底黑字;乡镇办、站、所以及事业单位方牌统一为钛金黑字;
各级内设机构门牌,上方单位名称标识党委部门为白底红字,行政事业单位为白底黑字,下方科室名称标识统一为蓝底白字,自左向右排列。
扩展资料:
1、标牌大小
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纪委和市直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条牌高240厘米,宽40厘米;
市直代管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县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30厘米,宽38厘米;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县区党委、县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条牌高220厘米,宽36厘米;
县直代管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15厘米,宽34厘米;县级事业单位方牌高60厘米,宽80厘米;科级事业单位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乡镇办、站、所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各级内设机构门牌高12厘米,宽30厘米。
2、挂牌形式
标牌应挂在单位醒目位置,庄重、严肃,不加任何装饰。代管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可与单位标牌一并悬挂;单位内设机构标牌不得与单位标牌并列悬挂;
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悬挂标牌,确需悬挂的,必须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行文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