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按去年9月开始实行的提取规定来看,你的想法是不可以的。首先,一次性提取就是要“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换句话说是一次性付款的,或你自己当是一次性付款来申请,但每套房只能申请 一次,你同一套房如果先一次性取了3.2万,那你就不能再用这套房申请“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了; 如果你是在广州倒是没问题的,就用“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来申请,就可以提取户口里的余额,只是总量控制,累加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就是了,如果公积金缴存得多的,楼还没供完,公积金就取够额度不能再取了。但深圳的取法,却一定不可能提前取够额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