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老公是非农户口,妻子是农业户口,迁过来后,妻子和孩子是非农户口,可以迁到老公父母户口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户口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