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关键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执法人员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简易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可以加盖公章,但不加盖公章不违法。
简易程序,实际上就是执法人员代表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件就是合法的,否则也谈不上“简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