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的,可以抗辩债务不存在。对方主张债权存在,双方有争议的,开庭的时候法官会全面调查借款的相关情况,不会仅凭欠条认定债权债务的。如果被起诉就及时提交答辩状,按时参加庭审,向法官说明情况。伪造签名的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