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好处一经过公证的文书,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假的,法院就必须采信,司法实践中法官非常愿意采信公证书。
好处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直接拿着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就可以强制执行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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