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前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吗

2022-03-13 社会 95阅读
您好,需要区分该债务具体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即共债共签之债。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家事代理之债。第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债权人举证之债。
根据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举债方应当自己主动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尤其是签署借款文件时,应明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__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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