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拆迁安置房可以办不动产产权证,应以拆迁前的状态为准(拆迁前是A所有的房子,拆迁后房产证也是办理A的,如果要转让或者出卖的,需要过户)。
开发企业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等各类相关要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才能办理登记业务。首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批准文件等。
转移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登记测绘报告、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等。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