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注册了一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受托进行资产处置、企业营销策划等。现在我们想接受外公司的委托,对其呆、坏、死帐进行催收或诉讼追偿,然后收取提成。请问这样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您好:我注册了一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受托进行资产处置、企业营销策划等。现在我们想接受外公司的委托,对其呆、坏、死帐进行催收或诉讼追偿,然后收取提成。请问这样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相关法律知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09-26 168阅读
05-01 191阅读
03-20 181阅读
05-19 98阅读
08-03 146阅读
08-02 77阅读
04-26 113阅读
06-30 70阅读
08-27 205阅读
07-26 54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