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纠纷,甲方(江伟国),乙方(褚水良-甲方继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后要求分开,特此协议:
一因建房和给甲方结婚所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49500元,各承担74750元,现有住房3间,各使用一半,甲方自愿使用西面的1/3,其余归同母易父的妹妹(褚江逸)无偿使用,直至房子拆迁。
二假设以后房子拆迁,所得的赔偿款由村里代为扣留,除去10万元债务,其余由甲乙双方各得一半(今年村委已扣除5万元做为还债),以后分房自己那自己的平方,不与平分。土地的补偿金也是各自拿自己的。
三房屋分开的费用先由甲方垫付,以后再平分。
四家中老人(即甲方的奶奶)抚养权归甲方承担,遗产继承权与乙方无关。
五甲方生老病死与乙方无关,乙方也是.
六此协议分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代理一份.签署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组长:
村长:
2009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