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扩展资料:
《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条: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社会管理等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交通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并根据承租群体需求适当配备家具、家电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