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不足20人且不足职工总数10%,可以预告辞退吗。

2020-05-27 社会 71阅读

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上都有,简单的来说,你看下题目,仍然需要裁减10人,那麼就是超过企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了呀,你看下那条法例是怎麼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你看第一句话,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这样是不是很清楚啊。

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话,那麼就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并且要支付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并且要优先保留一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很简单吧,有什麼问题可以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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