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因此待抵扣进项税额不仅是一般纳税人的专属科目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也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扩展资料: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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