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但是具体到每个省的建设厅或者地方的建设局,要求会不同,以当地住建厅要求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