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一点 好十倍 广告语会不会触犯广告法

2020-06-23 时事 332阅读

“贵一点,好十倍”这句广告语从其用词来说,其中并没有现行广告法违禁词的出现,在当前主要违禁词词库对比结果或者是检测软件检测结果都显示其中未包含违禁词。看上去应该是可以使用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违禁词并不意味就不会触犯广告法。参考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从这两条广告法条文可以看出,“贵一点,好十倍”这句话首先是有夸大宣传的嫌疑,其次,十倍这个数据应该是属于无法引证的。由此可以看出,该广告语还是有很大嫌疑会触犯广告法的,建议不要使用,至少是谨慎使用。

随着广告法的解读不断深入,违禁词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罚也是日趋严厉,因此不但对于那些被明显归类到广告法违禁词范畴的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或者是不用,对于文案用语的含义也是需要谨慎的。建议在运营推广中合理使用相应的辅助工具(各类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加强对广告法的熟悉程度,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天猫词库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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