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可以在允许的场所抽烟,不能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一百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