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我国煤炭资源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两部门同期发布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及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三部分内容。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