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