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离休老干部死亡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2020-10-17 社会 256阅读
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释工作。三是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这些单位的老干部是在原来事业单位性质时离退休。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破产、转制、拍卖、租赁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精神,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六部委下发了黑老干联字[1998]4号文件。其中第9条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性质单位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对这一问题厅字[1999]33号《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老干部保留原事业单位离休费标准,以后再调整工资,仍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审批,在他们病故后仍执行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3)遗属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按照黑人联字[1995]3号文件规定,遗属居住地在乡镇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属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地区标准不是统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老干部遗属按照黑劳险字[1993] 34 号文件规定一般遗属居住在乡镇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0元。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9月27日总局转发了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原65元标准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红军遗属加发20元,抗战以后参加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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