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政府管理的景区的运营机制

2020-08-27 财经 67阅读
一、我国旅游景区的体制和管理现状
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2万多家旅游景区中公有制旅游景区比例在80%以上,并且大多数景区承担着多种功能,如自然保护、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考察接待等,经营功能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而已。景区的经营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门票,特别是自然类和人文类的旅游景区,受限于多种因素,景区的多种特色经营活动一直开展不顺利,无法形成产业链,加上景区管理成本高、负担重,因而大多数景区经营效益不理想,难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资源的限制与浪费。
景区管理有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两类,前者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民营企业经营、股份制企业经营和整体租赁经营四类,后者又分为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与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两类。
二、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及利弊
1.政府专营模式
此种模式是由政府成立的管理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这种模式有利的是政府可以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可以使景区快速发展。不利的是政府可能将景区作为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地区,景区是政府的财政来源,根本不可能有余钱用于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加上经营管理上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对景区的经营效益负责,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或内部人吃光,或成为接待景区。
政府专营模式通常的表现形式有县(市)政府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四种情况。县(市)政府直管是指政府直接管理旅游风景区,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全面负责整个风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它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拥有规划、投资开发、管理、保护、地方立法等权限,其各职能部门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避免出现“分而治之”模式下各行其是、各自考虑局部利益、重复建设的弊端。但存在的问题是,许多旅游景区范围大,超越了县、市管辖的范围,反而会出现分而治之,争夺旅游资源和客源的现象。
管理局管理指的是一个旅游区由上级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按有关法律或文件规定,管理局下面设立一系列职能管理机构,与同一行政级别的政府内设机构设置相对应。上级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局的目的,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风景区进行规划、开发、管理,但事实上由于管理局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局设置的这些职能管理机构都没有行政执法权,所实施的管理可以说是合理不合法,加上与所在政府及各方面的利益矛盾,造成了管理局责、权、利难于全面落实,无法对整个风景区全范围实施有效管理和开发。
乡镇管理是指一个旅游景区由一个乡镇政府直接进行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旅游景区一般都是新开发的,或景区范围分别由几个行政区管辖、主要景点以外的景区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开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劣与县市管理模式相类似,但它在开发投资、配套服务、管理力度上又比不上市、县政府直接管理的景区。
“分而治之”管理是指一个旅游区分别由两家以上行政单位进行管理,如国土部门管理景区内的土地及地质景观、文保部门管理景区内的文物、旅游部门管理景区的接待和服务设施等,这种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各个部门因为部门利益而不利于整个景区的发展。
2.经营权转让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景区开发或经营者采用租赁、承包或卖断方式取得一定时期内的景区开发或经营权,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和投资就可以获得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通过卖断方式则可以一次性获得数量可观的钱用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景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有利于开发商或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最大限度使景区资源市场化,同时也可为景区提供市场增量。
但是,景区的价值是通过经营者的努力来实现的,经营好了可以价值无限,经营不善可能贬值甚至导致经营者亏损。因此,在租赁或卖断时,以什么标准做价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很容易采用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源价格低估和国有资产流失。
另外,景区的经营管理及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管理的继承性。若承包经营者或者买断者不懂景区经营管理规律,缺少经营管理人才,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发展的前瞻性,对景区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开发和经营效益上的短期行为,很可能导致对景区的严重破坏。因此,应选择专业的景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租赁、承包或卖断。
3.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委托管理:就是景区所有者将景区委托给一家专业的景区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委托方负责景区的规划、投资建设、资源保护和关系协调等,并根据其管理内容、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支付其给管理方适当的管理费用。
合作经营:景区所有者以景区内的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吸收其它专业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经济成份组成经济成份多元化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和开发。
景区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景区的职能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分开,避免了景区职能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又当教练,同时还是运动员的局面。作为政府派出部门的景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等职能管理部门只负责景区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和资源保护监管。景区经营者(组建的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股份公司)则主要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开展景区经营活动,包括游客服务、景点维护和市场营销等。管理者职责清楚,执行有效,经营者以市场为导,效益为先,为景区的开发和景区保护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证,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国有资源的流失。
如1999年武夷山景区以国有的经营性资产作价占总股本的51%,吸收民营资本和内部职工以现金入股占总股本的49%,发起设立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管委会以营业收入的50%上缴政府作为景区特许经营权费,将景区的经营权交给公司。到2002年仅上交政府的特许经营权费就比1999年管委会自营的总经营收入还有多,加上税收等,政府的从景区经营中所得的财政收入原来自己经营高出几倍。
但是,采用现代企业管理经营景区的模式也要注意各方利益分配和权利的均衡,要有一致的目标,而且要经常修订目标。因此双方在合作前需要很好的沟通,避免事后发生矛盾,导致合作的失败。
通过目前我国景区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看,在景区开发和经营管理中,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市场化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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