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消。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