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论,是具有“道义”色彩理论的统称,也译作 “务本论”、“义务论”或“非结果论”等,“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为的道德理论。”
该理论体系侧重的是道德行为动机,不注重行为的后果,而诉诸一定的行为规则、规范及标准,其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并不由这个行为的后果来决定的,而是由这个行为的动机和标准来决定的,注重的是这个行为的动机是否是“善”的,行为的本身是否体现了预设的道德的标准,这样就突出了道义理性的地位,把道义行为的内在本质认定为是预设的和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