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年退休的人同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过渡期未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印发,方案“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2、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鉴于国家和省视同缴费指数、职业年金等相关政策办法没有明确,尚不能按新办法核定养老金等客观情况,目前,调整现行待遇核定办法,改按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老办法为退休人员核定临时退休待遇,待视同缴费指数、职业年金等相关政策办法明确后,再为退休人员按办法核定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