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2020-09-21 社会 198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扩展资料

1、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2、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