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会计分录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是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扩展资料: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