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政策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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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你理解以上政策后,就可以知道到退休年龄怎么办理退休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