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关于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1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民政局:
为了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问题,根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陕民发[2007]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城镇户口的残疾军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服务管理。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和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缴费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单位无力解决的,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四、参保经办。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用人单位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为: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列入医疗补助支付。
六、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残疾军人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七、各统筹地区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具体医疗补助办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八、残疾军人就医、购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缴费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补助标准和支付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制定。
十、人民警察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一至六级并取得相应伤残等级证书的,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同等医疗待遇。
十一、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残疾军人医疗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