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效力

2022-08-07 社会 51阅读

  以婚姻关系确立的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进行认定。如果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合法有效;如果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

  1989年,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既然准予离婚,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肯定合法有效。

       一、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原因应具体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除此情形外,我国法律再无其他规定,甚至也没有其他情形等兜底式的条款。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效力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婚姻法》所具体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余地。如果冒用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的事实并不属于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如冒用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自己身份信息资料遗失。对于这类婚姻关系,虽然结婚证有瑕疵,但法院没有法定理由认定其为无效或可撤销。

  二、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不能等同于未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所致。但是,只要隐瞒真实身份的信息不会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那么,这种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造成的后果无异于没有冒用,却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将真实的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最后也造成了实际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与结婚证上记载的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不一致的后果。此种情形显然不能等同于未登记,无论是冒用或其他原因导致结婚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进行更正,确认实际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要求离婚的,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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