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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扩展资料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与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相联系的,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过去很少有人论述该理论,但是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期待可能性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能抗拒”实际上就是指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行为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这实际上强调的是无法期待行为人去做不能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可以抗拒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而没有抗拒,那就可以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确定其有罪以及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不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