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集中供热的居民,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标。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
如果需要测温,貌似很麻烦,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提供给楼主参考:
室内温度测量要求
1、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测温时间。
2、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3、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4、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5、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6、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程序
1、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2、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3、供热单位按规含桐定方法进行测温。
4、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5、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6、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最后来个退费的规定: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是:
1、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空昌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2、经测量温度不达标,但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谈亏坦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3、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