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出结果有时限么?多久必须出结论?

2020-05-05 社会 138阅读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的程序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

4、聚众斗殴的;

5、累犯;

6、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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