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在营业中收到三张假币,在进货时把假币混在货款中付给货主,货主发觉报了案。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将小吴拘留3天,并罚了款。请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规定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如果以后再收到假币怎么办?公安机关对小吴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处罚,但《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是违法行为,但因数额较小,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这种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伪造、变造人民币以及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小吴作为一名受害者,不应继续持有、使用假币,特别要提醒的是,即使不使用假币,单纯的持有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经营中应加强检测手段,一旦发现收到假币,不要收存在自己手中,要及时交给公安机关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