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条规定办案单位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指定司法机关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明显不构成轻伤,且被害人明确表示不作伤情鉴定的,可以不进行伤情鉴定,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载明。被害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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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澧县公安局-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