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向所在单位或街道递交入党申请书。
因为大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只是大学的,不属于党章规定的范围,所以需要重新向所在单位或街道递交入党申请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印发)》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
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积极参加党的组织工作,执行党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按时交纳党费。
申请入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
流动人口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者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申请入党,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申请入党。
在确定入党申请人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时,采取党员推荐、群众团体提拔的办法,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代表大会不设支部委员会,下同)。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二、开发对象的识别和调查
在听取党组、人脉、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批准,提出意见后,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向上级党委备案。
发展的对象应该是两个正式党员作为党员介绍人。入党介绍人通常是经过联系培训或由党组织任命的。接受党内检查和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得介绍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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