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垃圾的处理与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专指垃圾中由居民排弃的各种废弃物(不包括市政设施与修建垃圾)的处理,包括为了运输、回收利用所进行的加工过程。处理的目的是使垃圾的形态和组成更适于处置要求。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破碎、分选等处理,使处置更为有效。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烧三种处理方法。
1、填埋处理法。填埋法是指利用天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空间,将垃圾填充、压实、覆盖达到储存的目的。垃圾填埋处理具有投资小、运行费用低、操作设备简单、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垃圾等特点。目前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超过85%。但由于目前的生活垃圾仍然未实行分类分拣,填埋处理的对象多为混合垃圾,因此填埋法存在以下问题:混合垃圾中的大部分可回收物、可焚烧物或可堆肥物等被一并填埋,不能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低;混合垃圾渗出液会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处理成本高;垃圾堆放产生的臭气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大多数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填埋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即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又造成安全隐患,目前能够对填埋气体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填埋场不足3%;混合垃圾大量占用填埋场的空间资源,导致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消耗大量土地资源;填埋场处理能力有限,服务期满后仍需投资建设新的填埋场。
2、堆肥处理法。堆肥法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真菌和放射菌等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在适宜的水分、通气条件下,进行微生物的自身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目前堆肥处理主要采用静态通风好氧发酵技术。堆肥技术适合于易腐烂、有机物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具有工艺简单,使用机械设备少,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等特点。利用生活垃圾堆肥在我国已有较长时期,但存在如下问题: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垃圾中石块、金属、玻璃、塑料等不可降解部分必须分拣出来,另行处理,分选工艺复杂,费用高,因此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低;堆肥周期长,卫生条件差;堆肥处理后产生的肥料肥效低、成本高,与化肥比,销售困难、经济效益差;许多有毒、有害物质会进入堆肥,农田长期大量使用堆肥,可能会造成潜在污染。
3、焚烧处理法。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技术。焚烧法具有厂址选择灵活,占地面积小,处理量大,处理速度快。减容减量性好(减重一般达70%,减容一般达90%。)无害化彻底,可回收能源等特点,因此是世界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近年来焚烧法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但应用并不普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建设焚烧厂投资大,建成后运行成本高;混合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燃烧的效率低,焚烧尾气污染严重;混合垃圾中餐厨类垃圾含盐量较高,烟气中的氯化氢会腐蚀焚烧炉,增加烟气处理的难度和污染控制成本。
三、生活垃圾的处理与回收利用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对其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普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1、大力进行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尽管江苏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迅速,人民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思想观念的更新远未跟上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程度,环境意识较为淡薄,价值观念滞后,生态意识淡薄,是思想认识障碍的深层原因。群众中“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许多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很难正确处理全局的、长远的生态效益和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多种宣传媒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环境科普知识,让广大人民认清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后果的严重性和长期性。同时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种培训、讲习和辅导班,组织有关人员到生活垃圾处理典型示范点参观学习,逐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与资源意识,让农民自觉的避免产生废弃物,拒绝使用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尽可能循环利用各种物资。使保护环境、拒绝污染成为领导和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所以,目前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使农村干部群众对生活垃圾方面的知识及其污染的危害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尤为重要。
2、全面推广分类回收,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
由于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递增的垃圾多为可回收物,可以说有2/3以上的废弃物是能回收利用的,即将垃圾相对集中,由专人将垃圾中可利用的塑料、玻璃、橡胶等拣出回收或利用,同时将废旧电池、农药瓶、发胶罐、摩丝罐等有毒有害的物品挑出来,交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其余的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快速发酵的方式,转化为肥料回归农田。这样做将大大降低垃圾总量和体积,减少垃圾转运中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及过多的垃圾堆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了相关部门清运和处理垃圾的负担,延长了造价昂贵的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寿命。实现垃圾从源头分类,资源回收将大有可为。然而,实现垃圾从源头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下定决心来组织领导,群众的参与和企业的支持,三者结合才能办成。
3、实行“排污者付费、治理者收费”的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订关于生活垃圾的专门法律及行政法规,但一些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要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有一部分意见出台,北京、天津等城市已经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垃圾计量制。在各单位及各家各户交纳一定数量的基本清洁费、卫生费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单位或每户垃圾产出量的多少来负担垃圾处理费用。其好处就是打破了目前垃圾处理的“大锅饭”,从而迫使人们认识到“多产垃圾就要多掏钱”。要想减少这方面的开支,就要想尽办法减少垃圾量,进而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量。虽然征收垃圾处理费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处理投资,但至少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也是控制农民随意排污的一种手段。这样既能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由于对垃圾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别能够对垃圾的处理程度就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法,减少生活垃圾对社会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全面参与和支持,从源头和末端全方位加以控制,最终使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