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附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是:结账的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3)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要求: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位置,便于查找。
二、为了便于日后的查阅、装订和保管,财务人员在制作会计凭证的时候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加工。以符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⒈过宽过长的附件
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折叠后的附件外形尺寸,不应长于或宽于记账凭证,同时还要便于翻阅;附件本身不必保留的部分可以裁掉,但不得因此影响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
⒉易散或易丢失附件
为不不损坏装订机,及后期保管不出现钉生锈而影响原件的查看,附件内不可出现钉书钉。对于易散或易丢失附件可用胶水进行固定。
⒊附件装订顺序 一般要求银行回单附于附件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