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填写指南:
一、询问客户是否为军人、武装警察
1、如果客户为军人、武装警察,请客户提供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并确认证件是否有效。如有效,则客户无须填写声明文件;
2、如果客户不是军人、武装警察,或无法提供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提供的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无效,则客户需要填写声明文件。
二、指导客户填写声明文件
1、填写姓名及投保单号(或保单号):投保请填写投保单号、保全和理赔请填写保单号、保全和理赔请填写保单号
2、勾选“居民身份”;
1)如果客户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在境内居住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性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时,则客户可以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如果客户不符合1)中描述,则客户属于非居民,需勾选“仅为非居民”。
3)如果客户既符合1)中描述,同时客户又符合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要求,则客户属于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勾选“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应由客户自主完成,上述内容仅供销售人员/业务专员/经办人员参考。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客户勾选了“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则客户仅需在声明文件下方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不需要填写声明文件中的其余内容。
如果客户选择了“仅为非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则客户必须配合填写声明文件中的其余内容。
3、填写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
需填写自己姓名的拼音或英文,同时填写出生日期。
1)如果客户的现居地址在中国境内,则在现居地址的中文行填写详细的可通讯的现居地址;
2)如果客户现居地址在境外,则在现居地址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写详细的可通讯的现居地址。
3)如果客户的出生地在中国境内,则在出生地的中文行填写详细的出生地址;
4)如果客户的出生地在境外,则在出生地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写详细的出生地址。
4、填写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需填写自己所有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及在该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则必须勾选原因;如果勾选“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需进一步填写具体原因。
5、再次确认身份信息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1)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填写完第1至2项内容后,应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同时声明签名人身份。
2)勾选“仅为非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填写完第3至第4项内容后,应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同时声明签名人身份。
三、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资料、信息
1、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查验个人客户已经填写所有相关必填项信息并进行合理性审核。
2、对于新契约,若个人声明含有非居民、个人声明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或达到特定标准,需要求客户提供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外籍身份证明文件或纳税人识别号证件(仅当可以从该证件证明其税收居民国时可以单独使用,下同)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对于保全和理赔,经办人员应确认已经对所有证明资料进行了复印或影印留档。具体要求如下:
1)当客户登记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时,必须收集客户的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2)当客户登记为仅为非居民时,必须收集客户的外籍身份证明文件、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同上)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3)当客户登记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必须收集该客户的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外籍身份证明文件、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同上)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3、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验证客户选择的税收居民身份与现居地址、出生地是否存在国别不一致,或居住地址、出生地与填写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
如果发现不一致情况,应要求客户填写合理解释附在声明文件后或重新填写声明文件,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复印或影印留档。
扩展资料:
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的,还应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