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好办理业务所需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或合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2、凭身份证在取号机领取号码排队。
3、当轮到所领取的号码时,到相应的一般程序调查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4、根据出现的违法行为,在缴费窗口交纳相应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事项:
(1)“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