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单位价值标准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3、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
4、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变价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转入修购基金;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6、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事业单位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