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
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
二、前对背信用证(指的是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亦称从属信用证。出口商以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背对背地另开一张或若干张与原证条款内容近似且以当地或第三国供货人作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
出口商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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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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