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了个手机 为什么判他犯了盗窃罪

2020-08-27 社会 78阅读
出租车上“捡“”手机, 被判盗窃罪的原因有三:
1、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明知手机是他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据为己有。
2、秘密窃取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失主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犯罪嫌疑人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3、、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手机的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构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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