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应根据当事人的户籍判决:
1、在当事人是海南省的户籍人员时,对于房屋面积是没有要求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当事人是外省籍人员时,购房不能迁入当地的户口,只有在当地实现就业后,居住证积分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的,才能迁入户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