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