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的发展战略、政策、规章,草拟地方教育法规,管理、指导教育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决定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宏观管理、指导全市教育工作。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上报、下达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计划,指导、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指导区县(自治县)和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直接管理市属高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协调部委属在渝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联系在渝军事院校。
(四)统筹管理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指导、规划高中阶段以上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审核审批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以上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停办、更名、合并;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各类学校校舍、设施建设及教育技术装备和图书资料配备等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和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安排市属高校、直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及其经费预算、决算工作。归口管理国内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
(六)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学校干部、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宏观管理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人事调配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管理教职工的考核、职评和奖惩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交流工作,管理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八)宏观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统筹管理大中专学校的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和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学位和研究生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管理地方学历教育;统筹管理高中以上有关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的发放。
(十)归口管理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教研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建设。
(十三)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教育系统科研经费。
(十四)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教育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全市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及教育系统出国人员、留学人员、外援教师、来华留学人员、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侨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