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1.论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022-08-10 综合 75阅读
以犯法时的律令论罪:《汉书孔光传》:“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所谓“法时”即犯法之时,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处刑必须以犯法时的律令为依据,而不能以犯法以后颁布的法令为处刑的依据,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老、幼、残、妇犯罪减免刑罚:这一原则在我国西周时就有了,大体上讲,八十以上算做老人,七岁以下为幼童,凡是老人、幼童犯一般罪行都可以减免刑罚:老、幼、残、妇关押的时候可以不戴械具;此外对女犯还可以适用赎刑,叫做“女徒顾山”。
自告减免刑罚:自告,即自首,自首可以减免刑罚,汉朝法律规定的非常详细,如果一人犯几个罪行,只能减免自告之罪。
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汉朝称故意犯罪“故”,过失犯罪称“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在于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首犯在汉朝叫做“造意”,即倡首先言,或者说带头出谋划策,造意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处罚。
严惩诬告:汉朝仍然规定诬告反坐。
允许正当防卫:据《周礼》郑玄注,汉朝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实行上请:这一刑法原则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上具有相当的影响,“上请”是指对一定的贵族、官僚及其家属犯罪,或一定情况,一定年状的百姓犯罪,须报请皇帝裁夺的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于西汉(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一直沿用到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沿用时间最长的法律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彼此的犯罪可以互相首谋隐匿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于汉宣帝地节四年,其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根据这一原则,子女首谋隐匿父母,妻子首谋隐匿丈夫,孙子女首谋隐匿祖父母,都不算犯罪;而父母首匿子女,丈夫首匿妻子,祖父母首匿孙子应受惩罚,但因此应处死刑的时候应通过廷尉,请皇帝裁夺。后世根据这一原则又确立了“同居有罪相为隐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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