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2、本案例(芦苇替代钢筋的工程而导致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背景:事件回放,2011年12月30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一男子在家门口倒车的时候,由于方向失控,一下子撞破护栏坠入了冰冷的河中,没想到这一撞居然揭开了泰州南官河河堤工程质量问题,应该用钢筋水泥修筑的堤坝,竟然使用了芦苇秆做替代。事故发生后,消防交警组织打捞车辆。在离岸边四五米远的地方,消防战士找到了车辆的位置,救援人员用吊车将事故车辆吊起。由于溺水时间太长,男子已经死亡。邻居说,死者48岁,出事的地点离家门口不到10米。死者家属说,南官河东岸住着上百户人家,可是相关部门做的防护栏杆已经损坏很多,2011年夏天类似的惨剧就已经发生过,造成两名女子死亡。被撞坏的水泥护栏里边竟然露出了芦苇秆。对此造假工程,附近居民气愤不已,认为应该用粗钢材,用芦苇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