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这个令人铅升遗憾的问题:
我们残疾军人在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被解聘的法定依据那是非常单薄的,一共只有两条。
1、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我们残疾军人在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被解聘的、早陆只要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不以“残疾”的名义就是不违法的作为;
2、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我们残疾军人在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被解聘的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分流、转岗的优陆激顷待;但是要说明的什么是“同等条件”,那是有权力者自我解释的,而我们残疾军人是被动的。
希望你能够自己努力,那么总是有个好的结果,心想事成!